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8217号之一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F区2311室。
法定代表人:刘鸿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29弄8号(1-5层)、24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渝岚房产
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常 忻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朱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