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5012号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F区2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3788弄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