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830号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3560号1号楼2层F区2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号楼裙楼3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能翼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