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华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26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花,广东普罗米修(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华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新闻路15号华维苑01号商铺(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08160050J。
法定代表人:林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新闻路15号华维苑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28748847J。
法定代表人: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梅州市华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荣,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住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八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6007232568F。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忠,广东平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华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鼎新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平远县八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23.46元,减半收取7861.7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6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会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廖 明
书 记 员 王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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