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常州市香江华庭业主委员会,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div>
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香江华廷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1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1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永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