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民初4364号
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09050,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玉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英,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T9FB13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207。
法定代表人:薛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丹,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文洪,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香江华庭业主委员会,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div>
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香江华廷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青枫招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1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11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永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