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9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常民终字第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扬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斌,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玉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天武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1093.5元,由上诉人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若鹏
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
代理审判员 顾 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