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6614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
委托代理人于洋,女。
委托代理人王瑞豪,男。
被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玉秀。
委托代理人周小健,男。
委托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伟,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静,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西太湖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岳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谈伟,第三人常州西太湖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