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09050,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玉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2072286R,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立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常州城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411民初6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丰臣凯林花园、丰臣国际广场等处的不动产均被数家法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亦无其余方便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11民初6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