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3民初3514号
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1433。
法定代表人:侯鸣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贵,系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涵,系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负责人:崔庆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光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光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雍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学清、人民陪审员吕超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雍 力
人民陪审员 唐学清
人民陪审员 吕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