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6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1433。
  法定代表人:侯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敦,男,195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一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手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王一敦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出具复函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被上诉人王一敦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王一敦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手建公司一次性赔偿王一敦由于少交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养老金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一敦于1983年5月进入手建公司工作。2000年12月25日,王一敦、手建公司和上海XX总公司再就业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再就业中心)签署了期限为2000年12月25日至2001年12月24日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管理协议书》,约定因转制产生大量富余人员,委任再就业中心对王一敦进行管理服务。2001年9月,王一敦、手建公司和再就业中心签署了期限自2001年10月1日至2014年7月王一敦退休日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约定协议签约生效后,王一敦社会保险费实际须交缴费154月,由手建公司承担。2014年7月31日,王一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016年1月7日,王一敦就确认劳动关系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通字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一敦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一敦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沪011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确认王一敦与手建公司于1993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一敦、手建公司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2016年5月19日,王一敦就本案诉请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日出具闵劳人仲(2016)通字第2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一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对王一敦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及养老保险待遇事宜进行核查,该中心出具复函,载明王一敦1993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王一敦如果该期间按同期最低缴费基数补缴,每月养老金差额如下: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差额727.3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差额783.40元;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每月差额825.5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每月差额825.50元(当年增资未调整)。王一敦对该复函无异议;手建公司对该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缴纳社保而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差额事宜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一审庭审中,王一敦明确其主张的是至其85岁止的养老金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王一敦于2014年7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4年8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因手建公司未依法为王一敦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王一敦退休后的养老金损失,手建公司依法应予赔偿。现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出具的复函,可以确认截止至2017年3月,由于手建公司未依法为王一敦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王一敦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金差额为25,419.80元,手建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就王一敦主张的上述养老金损失之外的损失,因目前尚未发生且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故本案中不予处理,王一敦可另行主张。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28出判决:手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一敦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金差额25,419.8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手建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手建公司确实没有为王一敦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手建公司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徐汇分中心所作测算,确认手建公司应赔偿王一敦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金差额25,419.8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琳敏
  审  判  员 王 征
  审  判  员 胡 瑜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沙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