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2716号
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
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9.8元,减半收取727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祥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