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677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677号
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132673506M,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1433。
法定代表人:侯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卡,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062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手建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