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5层501-1。
法定代表人:苏红。
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017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敏。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17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卡姆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八百五十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应支付的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百九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宜金财企咨询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