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81财保293号
申请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火车站广场北侧湖南弘扬公司郴州电脑城**1303。
法定代表人:肖晓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邦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文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邦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之一账号为:140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741.7元予以查封。申请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邦华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在资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之一账号为:140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741.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759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政 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智鑫
代理书记员 邓智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