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委托代理人:李文芸,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琼锦,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火车站广场北侧湖南弘扬公司郴州电脑城二期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570257502C。
法定代表人:肖晓慧。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332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1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2月3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2月6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3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熊开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