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民终1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邦兴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邦兴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郴州市宏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