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829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和睦路1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申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安爆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安爆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44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陈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