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椒民初字第2734号
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和睦路1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