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1087号之一
原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奎聚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艳,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波,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利民街627号。
法定代表人:代红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骏,山东求是和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原告以本案应以工程款的审理结果为参考依据为由,申请本案暂时中止诉讼,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原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400元,由昌邑市龙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栋
人民陪审员  王光辉
人民陪审员  魏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