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73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武,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花园小区39号楼1001、10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827315XR。
法定代表人:崔兰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胜,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31725048R。
法定代表人:魏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兰,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希金,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海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