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吉林,北京市盈科(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利民街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731725048R。
法定代表人:代红湖,总经理。
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花园小区39号楼1001、100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827315XR。
法定代表人:崔兰海,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2472500元及利息;2、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在欠***、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了被告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兰溪境界小区9#-11#、16#-18#、23#、25-28#楼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等工程项目。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为该工程实施了外架从底层自然地面至屋顶构架的外墙双排脚手架,安全网工程施工。截止目前,尚欠工程款共计2472500元。被告***、山东新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承担偿付责任,潍坊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在欠施工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外架合同》复印件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甲方加盖有潍坊瑞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并有***签字,乙方系***签字;关于***与潍坊瑞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系何关系,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列潍坊瑞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以便查明有关事实。但原告未申请追加,属于漏列当事人,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海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