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巨圆教育产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723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巨圆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 年1月9日作出(2017)皖17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巨圆教育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巨圆教育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九华建筑集团青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青
书记员 程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