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恒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1263号
上诉人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恒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2019)吉0105民初2001号案件的上诉。
一、准许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4422元,由吉林省天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冯红红 审判员 贺银婷
书记员 张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