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577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昆吾路北段。
负责人:韦中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城关镇规划育民北路西侧、龙苑路南侧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3843208D。
负责人:曹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敬、刘振(实习),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