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664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83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5407X。
法定代表人:韦中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越绣城项目部。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吉庆路越绣公园19号楼3单元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F9JKX56。
法定代表人:韦中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十一楼B1112/1113,B1115-B11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GG5955。
负责人:曹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越绣城项目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姜晓阳
书 记 员  尹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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