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5790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兵,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军、黄珊,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汇信置业有限公司,地所:濮阳县城关镇育民路与未来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822L369。
法定代表人:任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5407X。
法定代表人:韦中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汇信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汇信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新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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