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02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吉庆***公园19号楼3**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昆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