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5407X。 地址:濮阳市昆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3843208D。 地址:濮阳县城关镇规划育民路北路西侧、**路南侧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