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5407X。
地址:濮阳市昆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3843208D。
地址:濮阳县城关镇规划育民路北路西侧、**路南侧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