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6189号
原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36359T。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
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5407X(1-1)。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
委托代理人***,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住长垣县蒲东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神华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