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

咸宁市华新枫丹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81民初269号
原告咸宁市华新枫丹混泥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北风桥。
法定代表人陈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琼楼、鲁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7282986633。
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4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壁市官塘驿镇矿务局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官塘驿镇五公里。
负责人**,系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华新枫丹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赤壁市官塘驿镇矿务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市华新枫丹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市华新枫丹混泥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市华新枫丹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雷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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