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231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4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湖北蒲纺三维房产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三维公司),地址:赤壁市陆水湖大道443号润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所购的房屋办理并交付房产证、土地证;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三维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三维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陆水湖蒲纺桃花坪消防大队院内的一栋七层楼第2单元504室,以每平方米7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付清房款及约定的费税后,甲方负责办理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和契税证。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三维公司的要求,先后支付了购房款和办证所需的税费,三维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款凭证。然而,在***交付了房款和办证费用后,三维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多次承诺办证,但是,时至今日,三维公司仍未能及时履行办证的义务,数年之后不能向***交付房屋的产权证书。综上所述,***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其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和支付办证费用的义务,三维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三维公司至今不办理产权证书的行为不仅仅违反合同约定,更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三维公司为其所购的房屋办理并交付房产证、土地证,首先应确认包括双方买卖房屋在内的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而三维公司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建设的蒲纺桃花坪原消防队院内一幢七层住宅楼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此类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