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12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凤川镇旺家弄村,组织机构代码:736891643。
法定代表人李贤清。
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淇澳管理区淇澳村康宁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文锦。
被执行人黄凤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南汇县。
本院在执行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凤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浙012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黄凤明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