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891643,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镇旺家弄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3474880,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淇澳管理区淇澳村康宁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县。
桐庐佳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200万元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两件,涉案标的210万元。我院依申请人***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8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限额在280万元内予以冻结。截至2019年9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50万元(自行给付申请人)。
鉴于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1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