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1666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250846666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06046。
法定代表人:佘广富。
本院在审理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苏0492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