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82民初525号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尧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