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伦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62号
申请人: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6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海伦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伯友。
申请人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海伦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海伦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海伦达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