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1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军
审判员朱峰
代理审判员*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