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与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2民初3136号
原告:**,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符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祁与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祁撤回对被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冯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