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1666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666号之二
原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250846666P。
法定代表人:李志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06046。
法定代表人:佘广富。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0元,由原告常州新区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