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贵宝景观园林有限公司

潍坊贵宝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潍坊华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3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贵宝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华苑东区新华大厦B座15楼15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华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化工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贵宝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华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