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93153。
法定代表人:颜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8419242W。
法定代表人:吴长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425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365620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8962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264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后本院通过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福建省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无法实际拘留;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1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3656203元及利息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浩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勤模
审判员  陈成祯
审判员  杜超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水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