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909号
原告: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国际商展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488546145U。
法定代表人:张学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峰、夏雅珍,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工业中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93153。
法定代表人:颜明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投公司)与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联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三明市三元区,本案应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在案招标文件等证据,本案招标项目为福清市侨乡博物馆及市民服务中心装修改造工程,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华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华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捷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俞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