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16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田巍巍,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瞿兆路,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啤林区雁南村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巍巍、瞿兆路偿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28813.65元,迟延履行金4350.68元(以128813.65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3月9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96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853元,以上款项共计136373.33元。被执行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本院将被执行人田巍巍、瞿兆路、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款项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