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6民初1075号
原告:肖某勋,男,汉族,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眉县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亚博,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欧阳某宝,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眉县XX镇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60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西安市雁塔区,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锦华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眉县滨河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61927029Y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雅杰,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南村41号
法定代表人:叶启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某勋与被告杨某强、欧阳某宝、宝鸡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锦华地产有限公司、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闫占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同列红、王淑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同列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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