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 613号
王某某、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58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工程款504759.58元及利息;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070元。一审判决后,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王某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民终1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640423.1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明确表示予以放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