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1118号
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支付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8530.4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6元,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7元,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负担4869元。宣判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8968元由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已将工程款508530元、利息19540元、诉讼费48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07元、执行费753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扣除相关费率,实付53698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2021058111182020058124255085304269562087486920210512338968508530195404869169077528536974641202105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