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执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黄雁南村**。法定代表人:叶启伦。
被执行人***,男,198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
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洪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08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6373.33元。案件受理费3289元,由被告承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鄂1083执988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内有开设账户,经多次查询,账户余额未能足额偿还债务,目前实际划扣存款27060.81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扣缴执行申请费后领取。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购买有保险产品,经本院强制执行,保单可执行金额为27872.07元已经划扣到本案专户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扣缴执行申请费后领取。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为鄂AL××**的福田牌汽车和牌照号为鄂A2××**的东风牌汽车各一辆,已要求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协助办理了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股权、无证券。
三、线下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洪湖市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积金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线下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洪湖市(原杨桥村)调查,村委会证明:***为该村村民,在该村无房、无地、无任何其它收入。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1083执9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邱晓林
审判员  唐丽珍
审判员  陈文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  刘 东
书记员  曾 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