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精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23号
 
申请人:**新精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信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潇,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启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65.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1438元,申请人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十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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