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23号
申请人:**新精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信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潇,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启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65.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1438元,申请人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十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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