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4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大埔县胜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道京盛华庭E-H幢5号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连志刚,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宁市兴城兴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4142519691006XXXX,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高镇街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埔县胜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兴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大埔县胜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兴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标的债权问题正在进行和解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中止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大埔县胜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执行标的正在进行和解协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廖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