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610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亮,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厚,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葛苏,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华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苏,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葛苏、湖北天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葛苏名下房产的查封,经本院依法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葛苏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一色观潮苑53号(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蔡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4-1号5层1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市字第**)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告葛苏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天宇-盛世滨江2栋/单元25等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鄂(2018)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0046423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武柯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辉